實際工作中,不論企業是要上新三板還是IPO,不論是要分立合并還是投資,我們聽到的最多的一個詞是需要評估,當然,我現在想要說的評估不是納稅評估,而是資產評估。那么你們知道:哪些情況下需要進行房地產評估嗎?
國務院令第91號《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1、資產拍賣、轉讓;
2、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改;
3、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4、企業清算;
5、依照國家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同時,廣州房產價值評估費用國稅函發[1995]11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第十一條規定,在征稅過程中,對發生下列情況,需要進行房地產評估:
1、出售舊房及建筑物的;所稱舊房是指已經使用一定時間、達到一定磨損程度并計提折舊的房產;國家授權使用時間和磨損程度標準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地方稅務局具體規定,廣州房產價值評估費用一般地方規定以使用12個月以上為限作為舊房。
2、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
3、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
4、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