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價格的評估的規定: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四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執行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 房地產估價機構依法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不受行政區域、行業限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房地產估價活動和估價結果。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估價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估價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估價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應當加強房地產估價行業自律管理。 鼓勵房地產估價機構加入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
第七條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房地產估價行業管理信息平臺,實現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核準、人員注冊、信用檔案管理等信息關聯共享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確定有三種方法。
第1,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選定是基礎,在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時,若沒有經過被征收人的協商而采取其他征收辦法時,被征收人可以予以拒絕。
第二,當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另有兩種方法可供選擇。(1)多數決定,即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2)隨機選定,即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即使采取多數原則、抽簽、搖號的方式來確定評估機構,也是要有被征收人參與的,房屋征收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均無權擅自指定評估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