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陳杉) 近日,相關部門發通知,要求吉林省的資產評估收費在2016年5月9日前執行《吉林省資產評估收費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此前發布的相關收費文件廢止。
《辦法》規定,資產評估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實施的資產評估服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法定資產評估服務有三種收費方式,即計件收費、計時收費或計件與計時收費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種收費就是提供自愿委托的資產評估及相關服務,也就是非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辦法》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非法定資產評估服務,應由資產評估機構提出收費標準范圍,具體標準由資產評估機構與委托人協商確定。確定收費標準時應考慮以下主要因素:1.耗費的工作時間和執行成本;2.評估業務的難易程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4.注冊資產評估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5.注冊資產評估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同時,資產評估機構在吉林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執行吉林省的資產評估收費規定。資產評估機構異地提供資產評估服務,可以執行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或者服務對象所在地的收費規定,具體由資產評估機構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辦法》規定,資產評估機構評估服務收費中有六種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實施行政處罰。這些情形是:1.未按規定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2.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3.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的評估服務收費的;4.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亂收費的;5.不按照規定提供資產評估服務而收取費用的;6.其他價格違法行為。